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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改革十大看点!继续围观!
来源:
公安部交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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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wt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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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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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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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驾驶人总数已达3.22亿,每年学车考证超过3000万人。随着汽车快速进入家庭,群众对便捷考证有着更多更高的期待。根据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意见》对驾考报名,驾校教学、驾照补办等流程均做了重大修改。那么,此次改革到底为老百姓带来哪些实惠呢?
目前,我国驾驶人总数已达3.22亿,每年学车考证超过3000万人。随着汽车快速进入家庭,群众对便捷考证有着更多更高的期待。根据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意见》对驾考报名,驾校教学、驾照补办等流程均做了重大修改。那么,此次改革到底为老百姓带来哪些实惠呢?
1.驾照可以自学直考了 用自己的车就能开练
新政出台后,学车不必非得去驾校,你还可以自学直考。《意见》明确,在有条件的地方,将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
可以用私家车自学吗?答案是肯定的。同时,为了学车过程中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意见》也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向公安机关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驾驶证明后,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
总结一下,那就是:
①自学用车应符合这些条件:非营运车辆;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投保交强险。
②随车指导人员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包括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
③学员上路训练应通过科目一考试,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并免费领取学车专用标识,上路训练需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车辆上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
④须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段和时间内就进行驾驶学习。
2.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机构
《意见》划下了红线: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机构。公安、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参与经营驾驶培训机构。
《意见》同时明确,依法实施驾驶培训机构准入许可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交通运管机构不得拖延或禁止准入,不得增设额外条件。
3.驾驶人发生严重事故 倒查考试发证过程
《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死亡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要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考试员有参与伪造考试成绩、降低考试标准等违规问题的,取消其考试员资格,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试舞弊教练有时充当掮客,教得不好也与教练有关。《意见》还为教练言行戴上金箍: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以各种名目向学员索取财物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不得再聘为教练员。对学员投诉多的、培训质量差的教练员也将严格考核和退出机制。
4.驾校不再一次性预收全部费用 将计时培训计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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